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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及认定标识使用规范(试行)

时间:2018-08-29 10:58:00


1 适用范围
       本使用规范适用于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及认定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3 证书管理

3.1 证书基本内容(见附图)
      证书由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组织名称、地址;
   (2)产品基地(产地)、制造商(生产商)名称、地址
   (3)认定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4)产品类别、产品名称、产品商标;
   (5)生产规模及对应产量;
   (6)证书编号;
   (7)颁证机构负责人签章,颁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8)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2 证书格式
      证书采
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4.3 证书信息发布
      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经审核合格的获证组织的有关信息。

4.4 证书有效期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获证组织应提出再认定申请。逾期不申请或再认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证书和认定标识。

4.5 证书使用
    (1)证书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也可在招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使用,但不得张 贴、印刷在产品包装上。
    (2)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4.6 证书失效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证书并对外公布:证书有效期满的;认定产品不再生产的;获证组织申请注销的;其它需要注销证书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认定证书并对外公布。暂停期为1至3个月:未按照规定使用证书或者标识的;认定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出现不符合认定要求,且经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的;其它需要暂停证书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认定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相关标准禁用物质的;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获证组织超范围使用标识的;产地环境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在证书暂停期间,未有效纠正的;认定产品在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获证组织被投诉,问题属实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获证组织拒不接受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其它需要撤销证书的情形。

4.6 证书补发
      证书遗失或损坏时,获证方需向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发申请,经核实后补发证书。

4.7 证书变更
      证书有效期内,如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获证组织须出具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换发证书,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5 标识管理

5.1 标识样式

基础标识如下图:

 


基础标识规格:
       1. 文字规格:汉字: 黑体 ;英文字母: Helvetica字体微调
       2. 基础标识颜色:阳图,背景为白色,文字图形颜色为墨绿色,色值为C:90 M:30 Y:60 K:30。

5.2 标识使用
    (1)标识只能由获证组织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和转让。
    (2)获证组织的产品经检测合格后,由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对标识进行电子赋值,标识生效。
    (3)获证组织不得在超出认定范围或者认定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标识。违规使用标识的,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a、责令停止违规行为;b、公布违规使用标识的违规组织及产品;c、采取其它相关的法律措施。

5.3 标识加载
   (1)加载方式:包括印刷、喷涂、粘贴、烙印和悬挂等,获证组织经授权后自行将其加载于认定产品上。
   (2)加载原则:加载在产品实物或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位置上,易于识别。


5.4 标识失效
      出现以下情况时,标识失效:
    (1)获证组织被注销、暂停、撤消认定证书;
    (2)检测机构对认定产品检测结果不合格;
    (3)国家有关部门发现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4)认定产品被投诉,经调查投诉事项成立;
    (5)获证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产品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6)标识误用和乱用;
    (7)其它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情况。
      因上述情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识使用者自行承担。

5.5 标识监督管理
      标识由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

6 声明
      以非法手段获得或假冒、伪造证书及标识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